據江淮晨報報道,為了對自己代理的案件作出更好地調查取證,10月16日,律師陳某向合肥市瑤海區法院申請民事訴訟調查令。法院根據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為陳某發出了瑤海區法院的首份調查令。
“有了這份調查令,我們律師去調取材料可以名正言順了。”10月16日16時許,律師陳某從瑤海區法院法官的手中接過調查令后喜悅地說道。據了解,該份調查令是自9月1日安徽省正式實施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增加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權利這一條款后,瑤海區人民法院向律師發出的首份調查令。
2012年7月18日14:30左右,許某駕駛一輛貨車沿物流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銅陵北路交叉口時,與解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相撞,解某被撞傷倒地。交警部門調查發現解某屬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上路行駛。
解某在被送往醫院后,經診斷為肝臟破裂伴包膜下積血、腹腔積血、左鎖骨骨折。解某先后住院36天,于2012年8月22日出院。
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雖多次協調賠償事宜,但一直沒有商談出一個滿意的結果。今年9月27日,解某起訴至瑤海區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由于事故地點無監控設備,無法查明兩車相撞時進入交叉路口時交通信號燈的狀態,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事故責任尚未劃分。
為了更好地調查取證,解某代理律師陳某于10月16日向瑤海區法院遞交了申請,希望可以申請調查令對案件情況作出進一步明確的了解。
當天下午,承辦法官依照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對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條件,同意向律師陳某發出調查令。據了解,這是該法院向律師發出的首張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難以獲得相關證據時,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給其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書。
相關信息
今年3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安徽省關于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增加了調查令制度,賦予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權利。這是全國第一個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定律師調查令制度。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是對上述法規的配套規定,旨在解決目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通過實施調查令制度,可以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搜集證據的作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公正。